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收入的管理,保障公司各收入事项健康开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政府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入,是公司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条 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公司所有收入业务进行归口统一管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收入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收入类型与确认
第四条 公司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所有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公司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第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公司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全额纳入公司预算收入管理,由公司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 事业收入即公司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第八条 教育事业收入指公司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一)教育事业收入全额纳入公司预算收入管理,由公司统筹使用。
(二)教育事业收入来源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应缴财政专户;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公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云南省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相应的培养成本制定,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公司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指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提供科技咨询的方式取得的收入。
(一)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科研事业收入采取项目制管理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和管理。科研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公司预算,具体依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公司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按照发放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专项管理。上级补助收入全额纳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收入即公司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公司,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单位本期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包括事业单位因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全额纳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即以上所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
(一)其他收入全额纳入公司预算收入管理,由公司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统筹使用。
(二)投资收益是指公司所投资企业根据分红决议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实现的分红款。投资收益由公司统筹使用。
(三)捐赠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人为公司教育事业发展自愿捐赠的货币资产收入和接受捐赠的存货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的净收入。捐赠收入由公司统筹使用。
(四)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实有资金缴存银行产生的利息、为特定事项办理履约保函抵押资金及其他类似情况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收入由公司统筹使用。
(五)租金收入是指公司合法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租房屋和土地)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六)其他收入还包括公司对校内、校外各单位提供各种服务的收入,相关收入事项应有国家、地方或公司的相关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成本补偿原则制定。相关收入由公司统一管理、分配,由公司和相关二级我司和部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全预算管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各二级我司和部门应建立年度收入计划,编制收入预算。
第十五条 在收入管理中财务处代表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编制公司年度收入预算;
(二)审核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相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管理收费票据及印章;
(四)办理各类收入入账手续;
(五)按照公司规定对收入进行结算分配;
(六)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收入、收费由二级我司和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组织,收入归口财务处管理。其中:
(一)财务处负责利息收入、全日制在校生收入和收费的组织;
(二)继续教育我司负责所属的函授和培训收费的组织;
(三)实训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的组织;
(四)总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费的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由公司和各二级我司及部门优先用于弥补相应成本。公司有经费投入的新增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应偿还公司投入后再行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有据可依,按照上级部门拨款文件,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条件、合同或协议约定等确认。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截留收入、坐支现金、设立账外收费账户、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处配合项目负责人及时核对财政科研拨款项目到账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核对财政其他拨款到账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均纳入公司内部控制的管控范围,控制要求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的收入管理制度,加强收入业务归口管理,合理设置收入业务相关岗位,岗位职责清晰,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收缴分离、票款分离;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三)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四)使用有效、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对批准的教育事业性收费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事项包括收入款项是否及时、足额缴存到规定银行账户,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等。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我司和部门如有下述违规行为,所收资金将作为“小金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一)使用自制或自行购买的收据、白条收费;
(二)不开具公司收费票据进行收费;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收费收入不上交公司财务统一核算;
(六)收费项目已被撤销或宣布停止后仍继续收费;
(七)以“赞助”、“集资”等名义要求的收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